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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7日宏磊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

时间:2025-05-23人气:作者: 股票鑫东财配资

<股票鑫东财配资>2015年10月27日宏磊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

2015年10月27日上午,股民诉宏磊股份(,股吧)()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在杭州中院23号法庭首次开庭。

《投资快报》记者获悉,这次开庭共有33起案件,索赔总金额约150余万元,法庭决定合并审理上述案件。据悉,这次庭审持续时间一个多小时,被告对因资金占用、信批违法被处罚和被处分以及基准价、基准日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如何确定?

原告主张为实施日为2012年4月1日,主要依据是处罚决定和处分决定认定2012年4月起宏磊股份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宏磊集团占用巨额资金,根据相关证券法规,被告当时就有义务发布重大事项临时公告。

2015年10月27日宏磊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图1)

被告主张实施日为2012年8月23日,即 2012年半年报发布之日2015年10月27日宏磊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信息披露违法时点应从该日起算。

庭审结束后,法庭征求双方调解意愿,被告表示对部分案件有调解意向,并当场与一位股民达成高比例赔付的调解。

对此,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表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宏磊股份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一、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宏磊股份,并在2013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二、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宏磊股份,并在2014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而厉健律师则提醒2015年10月27日宏磊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索赔金额不是简单地按当前账户个股盈亏计算。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即便股民当前账户有盈余依然可以起诉获赔。例如宏磊股份二天跌停?,符合条件一的投资者在2013年6月28日后继续持有该股票,只要买入平均价高于基准价7.77元,仍可以参加索赔。

2015年10月27日宏磊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图2)

新闻链接:宏磊股份两项问题被处罚

2014年11月7日,宏磊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宏磊股份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二是《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考虑到宏磊股份2013年上半年收回了关联方宏磊集团占用的资金约5亿元并收取了资金占用费2541万元,证监会最终给予宏磊股份30万元罚款,对11位责任人给予警告以及共计37万元的罚款。

在处罚公告发布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率先代理投资者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其中,投资者傅女士的索赔金额为46388.68元。此后,全国陆续有近三十位投资者起诉索赔。上述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沉寂了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实质进展,直至2015年5月中旬,杭州中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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