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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集合竞价中,购买方称受欺诈,法院为何不认可?

时间:2025-12-24人气:作者: 股票鑫东财配资

<股票鑫东财配资>新三板公司集合竞价中,购买方称受欺诈,法院为何不认可?

答案: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股票交易作为一种商事行为新三板公司集合竞价中,购买方称受欺诈,法院为何不认可?,本身存在投资风险。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理性认识新三板公司集合竞价中,购买方称受欺诈,法院为何不认可?,其买入案涉花巷公司股份且期待日后能在主板上市从而获利,就应同时承担可能产生亏损的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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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购买方认为对方在推荐股份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买入案涉公司股份;且前述股份至今没有在主板上市致其权益受损,要求撤销双方的股票交易合同并恢复原状。但根据其提供的双方的聊天记录的内容,双方已就买入某股份进行了充分协商和沟通;因此该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购买方受到欺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某公司股份系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集合竞价交易方式成交。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七十七条“集合竞价交易方式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第三十五条“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规定,交易双方不存在私下交易,且双方已按交易规则履行了各自的清算交收义务;而某公司的股价在双方交易后,在较长的时间内仍保持稳定并有其他正常交易新三板公司集合竞价有什么问题,其他交易的成交量与成交额均远当事人之间的股票交易。因此,双方之间的股票交易,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因此,当事人一方主张本次交易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双方的股票交易合同并恢复原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个案有别,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帮助请咨询本律师

本文作者:西安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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